名下有房却租房20多年 七旬老伯和俩儿子打官司
2025年1月,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将一起排除妨害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赵老伯和被执行人赵先生约到了法院。两人是一对父子,然而在法院一见面,双方就爆发了激烈冲突。

赵老伯曾经是一名炼钢工人,他和妻子一共生育了两个儿子,赵先生是赵老伯的大儿子。执行法官了解到,赵老伯和两个儿子的关系都十分紧张。原来,这起案件并不是赵老伯向法院提起的第一起排除妨害诉讼。在此之前,赵老伯也曾经状告小儿子,要求对方搬出他名下的产权房。
原来,2000年,赵老伯买下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了赵老伯一个人的名字。到了2002年,小儿子即将结婚,赵老伯一家便决定把这套房屋腾出来给小儿子作为婚房。此后,赵老伯带着妻子和大儿子在外租房度日,直到大约十年后,赵老伯和妻子离婚,之后,他又和大儿子一起租房住了几年。
几年后,大儿子也结婚成家,婚后不久,赵老伯便开始独自租房居住。到了2021年,赵老伯的前妻去世,此时,赵老伯感到在外租房不便,和小儿子之间的关系也开始恶化,于是,他打算住回自己的这套房子里。
2021年,赵老伯一纸诉状把小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儿子一家从他的房子里搬出。由于这套涉案的产权房只有赵老伯一个产权人,法院最终判决小儿子一家迁出这套房屋。
不过,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儿子一家前脚刚刚搬出房屋,大儿子一家紧接着就住了进去。

原来,大儿子刚结婚的时候,赵先生曾和大儿子以及大儿媳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却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最终,赵老伯决定自己单独租房居住。
不过,大儿子赵先生表示,父子二人并非因为这些琐事而产生了矛盾,真正的原因是赵老伯最近几年认识了许多“妹妹”,赵先生说,这些所谓的“妹妹”,在他看来就是赵老伯的女朋友。他这次之所以要占用这套房屋,就和父亲现在认识的“妹妹”有关,对方打起了房子的主意。
不过,赵老伯对这个说法完全否认。他说,平时两个儿子对他并不怎么照顾,都是这位妹妹在生活上给予他很多帮助。
赵老伯表示,他名下的这套房屋在六楼,上下楼并不方便,他拿回房子后打算置换一套低楼层的房子。不过,赵老伯的这个想法遭到了大儿子的强烈反对。在他看来,房子一旦出售,房款就会被赵老伯的妹妹分走。

赵先生说,他住进父亲的这套房屋,还有一个原因——他认为自己在这套房屋内享有居住权益。
原来,根据赵老伯当年买下这套公有住房时的相关政策,小儿子当时并未成年,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已成年的大儿子赵先生本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但他却因为在监狱服刑,户口迁出,最终没有被认定。
事实上,在2023年赵老伯起诉大儿子夫妇,要求迁出时,大儿子也向法院提起了要求确认当年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的诉讼。不过,最终这一诉请被法院驳回了。法院认为,按照当年房改的政策,赵先生没有被认定为同住人。另外,从2000年到提起诉讼,已经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大儿子赵先生应当知道这套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在此期间,赵先生一直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赵先生的诉请。

而对于赵老伯对大儿子提起的这起排除妨害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赵老伯排除妨害、要求大儿子赵先生搬离系争房屋的诉请。
不过,执行法官来到系争房屋调查时,赵先生却拿出了二审判决书,要求执行法官保障他的居住权益。原来,在二审判决书的释法说理部分写到:赵老伯作为所有有权人,仍应保障大儿子的居住权益,不得擅自对系争房屋进行处分。

赵先生说,他和妻子搬进系争房屋,就是为了阻止赵老伯卖房。不过,执行法官表示,这并不是赵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搬离系争房屋的理由。
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副局长祝文龙表示,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需经登记设立。本案中的大儿子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不具有物权排他效力。判决中虽然确认大儿子有一定的居住权益,但判决书主文已经明确要求其搬离,也说明该权益不具备物权对抗效力,而是过渡保障。生效判决的主文要求搬出并交还系争房屋,是执行程序的直接依据,具有强制执行力。
执行法官告诉赵先生,他想要获得具体的居住权益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而赵先生随后也向法院另行提起了要求确认其在系争房屋内享有居住权的诉讼。

那么,面对这样的僵局,执行法官又会怎么做呢?考虑到父子亲情,法官最终决定再给这个家庭一些缓冲时间,也让双方可以有更多的协商空间。
2025年6月,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赵老伯和大儿子再次来到法院,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如果赵老伯未来要出售房屋,则自愿补偿给赵先生19万元。实际补偿到账之后,法院会督促大儿子把户口迁出。同时,执行和解协议也确认,赵老伯和大儿子关于这套房屋居住权的相关诉讼一并解决。
和解协议签订后,执行法官和父子双方一起来到了系争房屋进行交接,历经了四年多的诉讼和执行之后,赵老伯终于拿回了属于的自己房屋钥匙。

看看新闻记者: 刘晨
编辑: 潘文婷
视频编辑: 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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