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打药误伤邻地 作物受损责任如何分?
近年来,植保无人机以其作业效率高、不受地理环境限制、节水节药等特点,在农业种植领域发展迅猛。家住商河的王某就找到无人机操作员赵某为其麦田喷洒药剂,本以为利用高科技提高种植效率,没想到却因此卷入了一场官司,自己成了被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被告一王某与原告张某是同村村民,2024年3月份,王某安排被告二,植保无人机操作员赵某给自家麦子地喷洒除草剂、灭虫药和营养液。可是没几天,相邻地里种植的大蒜突然出现了问题。
通过打听,张某得知王某曾经雇人喷洒了除草剂,便上门询问。王某承认曾经打了药,但不认可是打药给张某种植的大蒜造成的损害。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张某将王某,以及无人机操作员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一王某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赵某认为,自己只是按照王某的要求对小麦喷洒药剂,且根据当天风向以及无人机飞行高度,几乎不可能出现药剂喷洒到张某蒜地的情况,自己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如果存在法律关系,两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如何划分。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约定,由赵某使用植保无人机为王某的麦田喷洒农药,王某仅划定作业范围,赵某进行作业,完成任务后王某支付相应费用,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王某为定作人,赵某为承揽人。
综上,法院判决无人机操作人赵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和承揽人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一,损害由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引起,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上的过错,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二,损害完全由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上的过错所致,承揽人自身没有过错的,由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性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对承揽人的追偿权。
三,定作人与承揽人构成共同侵权的,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济南生活频道全媒体记者:张帆